2025年9月5日 星期五

我在產險經紀人的第三年─兼談台灣的資安保險與多元化經營

台灣的保險滲透率非常高,但是台灣人相信保險的重要性,但不相信保險公司。出險時保險公司的拒絕理賠,對照投保前業務員的未雨綢繆、細心詢問,是一個很大的反差。所以我不喜歡人身保險。

那財產保險呢?其實有異曲同工之妙。但是因為我對資安保險有莫大興趣,於是真的就去投入了。

從事保經的第三年,開始有人向我詢問資安險,台灣的資安險都以iso27001的控制項目為依歸。而資安是永無止盡的投資,所以資安險的價格也較偏貴。

那怎麼辦呢? 等

等產品慢慢的為企業所接受,等產險公司建立足夠多的客戶,等主管機關重視資安保險

財產保險經紀人五年要換證,於是乎我就在第三年,興起在產險領域多元化發展的念頭

我想發展火災與地震基本保險、專業責任險這二個領域

資安是好,但是得等

而台灣多山地形,在環太平洋地震帶上面,多地震,也多火災

於是政府就有想推基本保險,有穩定社會的效果

專業責任險本來我是想推會計師的責任險,或董監事的責任險,目前還在收集資料和觀望的階段

台灣資安保險不保事項概說

 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於下列賠償責任、費用或損失,不負賠償之責:

一、因被保險人之故意、不誠實或犯罪行為而違反資料保護或違反資訊安全所致者;但因非屬管理人員之員工之故意、不誠實或犯罪行為而違反資料保護或違反資訊安全所致者,本公司仍負理賠之責。

二、因管理人員參與、知悉或與非屬管理人員之員工共謀故意、不誠實或犯罪行為而違反資料保護或違反資訊安全所致者。

三、由管理人員所提出或代其提出之賠償請求所致者。

四、任何因身體傷害(包括精神傷害)或財物損失之賠償請求所致者;但被保險人因過失違反資料保護所致第三人精神傷害者,本公司仍負理賠之責。

五、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或所提供之保證或擔保。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本公司仍負理賠之責。

六、任何於本保險契約生效前已發生之賠償請求、官方調查或公司內部調查,或在本保險契約生效前已知悉違反資料保護或違反資訊安全,或可合理預期會導致資料保護責任或資訊安全責任之任何危險情事所致者。

七、任何關於營業秘密、著作權、專利、商標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盜用、抄襲或侵害所致者。

八、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外敵入侵、外敵行為、內戰、叛亂、革命、軍事反叛行為或恐怖主義行為所致者。所謂恐怖主義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九、稅金、罰金、罰鍰或不具損失填補性質的損害賠償,如:懲罰性違約金或懲罰性損害賠償。

十、被保險人因違反或遭指控有違反任何與有價證券所有權、買入、賣出或與買入、賣出之要約或要約引誘所致者。

十一、被保險人喪失清償能力、受破產宣告或財產遭強制管理、接管、清理所致者。

十二、機械故障、電力故障(電力中斷、停電、電壓下降或突波)、通訊系統(包括網路服務)或衛星系統故障、錯誤、干擾或中斷所致者。

十三、因交易損失、交易責任或帳戶價值變動;被保險人照護、保管或控制中的任何金錢(包括虛擬貨幣)、有價證券或其他有形資產遺失、移轉或遭竊所致者。

十四、被保險人所出售、供給、修復、變更、製造、裝配或維修之商品、勞務或產品之缺陷、瑕疵或故障所致者。

十五、於美國、加拿大或其領地或屬地境內被指稱違反資料保護或違反資訊安全所致者。

十六、違反依聯合國之決議或中華民國、歐盟、英國或美國之法規所施行之任何貿易及經濟制裁、禁運或限制所致者。

台灣資安保險承保事項概說

商品資料來自保發事業發展中心

保險商品資料庫: https://insprod.tii.org.tw/Query.aspx

以富邦資安保險條款為例

「違反資料保護」:係指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時,違反中華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或我國及其他國家規範內容相似之法令。


「違反資訊安全」:係指被保險公司所有或承租之電腦系統遭受未經授權之入侵、使用、修改、毀損、刪除、惡意程式碼感染或阻斷式服務攻擊。前述「惡意程式碼感染」係指經特別設計用以損害電腦系統之任何未經授權之軟體、電腦程式或病毒;「阻斷式服務攻擊」係指暫時地、全部或部分惡意消耗被保險公司的電腦系統資源,使其服務中斷或停止導致無法正常存取。


承保責任

被保險人於追溯日起至保險期間屆滿前因違反資料保護或違反資訊安全致第三人受有損害,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且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初次受第三人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於下列責任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對於前述賠償請求,被保險人應於保險期間屆滿後或保險契約終止後三十日之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一)資料保護責任

被保險人因違反資料保護,致第三人受有損害而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

(二)資訊安全責任

被保險人因違反資訊安全,致第三人受有損害而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


承保費用

被保險人於追溯日起至保險期間屆滿前因違反資料保護或違反資訊安全,而於保險期間內初次受第三人賠償請求或調查,或於保險期間內發現違反資料保護或違反資訊安全,所發生之下列費用,且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者,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一)抗辯費用

被保險人因第三條第一項承保責任進行抗辯所發生之費用。

(二)官方調查費用

被保險人因遭受主管機關調查所需之法律諮詢費用及為回應主管機關所支出之費用。

(三)通知費用

被保險人依法令規定應向資料所有人發出通知所致之費用。

(四)資安專家費用

被保險人聘請資安專業人員確認電腦系統之安全狀態、判斷發生之原因所產生之費用。

(五)復原費用

被保險人為回復、重新蒐集或重置遭受破壞、毀損、修改或刪除的電子資料或軟體,使其回復原狀所產生之費用,但不包括為提升或改善資料保護或資訊安全而產生之費用。